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365体育投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位按下列学科的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
2.完成教学计划(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的学生;
3.学习课程(包括实践环节)学习成绩平均达到60分或者超过60分以上,并且,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者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在及格及以上,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因违反纪律,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
2.未取得毕业证书者;
3.外语成绩未达到以下要求者:
(1)非外语类专业学生,毕业时全国大学英语(日语、德语)四级成绩未达到350分者;
(2)外语类专业学生,毕业时专业外语成绩未通过四级者。
4.因其它原因,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当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五条 院(部)应当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第六条 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其他处置规定
1.根据本办法规定,在校期间,因违反纪律,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且准予毕业的毕业生,但毕业前表现特别突出,有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可以授予学土学位:
(1)获得至少一次一等奖学金者;
(2)获得至少一次省级三好学生者;
(3)毕业时考取研究生者;
(4)与专业紧密相关的校级科技竞赛中获得个人前三名或者一等奖(集体项的应当为主要队员);
(5)省级以上科技竞赛个人前六名或者一、二、三等奖(集体项的应当为主要队员);
(6)人文科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等方面省级三等以上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者(申请者姓名列于获奖证书之上,且为项目的主要完成者);
2.已获得学士学位,毕业离校前在纪律或者行为方面造成不良影响,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同意,可以撤销其学士学位;
3.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所做出的决议,应当经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籍全日制本科生。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1级本科生起开始实施。
第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