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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办高等学校品牌专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365体育投注教务处     日期:2014年10月24日     字体:     浏览: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民办高等学校(含民办高等职业学校,下同)品牌专业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在全省民办高等学校已有专业中,遵循公平竞争、择优遴选、重点建设的原则,评选、建设一批具有代表性、示范性和引领作用的品牌专业。
    第三条  品牌专业建设的目的是优化我省民办高等学校学科专业结构,提升学科专业建设的整体水平,提高我省民办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的质量、效益和竞争力,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二、建设目标
    第四条  紧密结合河南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引导不同层次、不同类型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根据自己的办学定位,发挥专业优势,办出专业特色,为同类型高校相关专业建设和改革起到示范和带动作用。计划在现有专业建设成果的基础上,按照理念先进、目标明确、优势突出、师资优化、设备精良、改革领先、质量优秀的要求,用10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分期分批建设100个左右教育教学思想、人才培养方案符合时代发展要求,人才培养质量、专业建设、教学改革、管理水平和办学水平有一定影响,具有较高的社会声誉,得到社会认可的品牌专业。     
            三、建设原则      
    第五条  坚持导向,强化建设。品牌专业建设要有利于促进学校科学定位,形成优势,办出特色;有利于依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优化专业结构,提升专业内涵。通过品牌专业建设,进一步提高民办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
    第六条  突出重点,强化服务。根据学校的办学定位与发展优势,重点建设具有行业优势、区域优势和示范引领优势的专业,重点建设与地方支柱产业、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密切相关的专业。通过品牌专业建设,进一步增强民办高等教育服务经济社会能力。
    第七条  择优建设,强化成效。依据专业建设的整体水平、建设成效、社会声誉和社会需求,择优扶强,公平公正,宁缺毋滥。通过品牌专业建设,进一步推动民办高等教育整体办学实力水平的提升。
    四、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学校必须办学时间较长、办学行为规范、办学实力较强,曾获得省教育厅评选的“河南省优秀民办学校”称号。
    第九条  申报专业具有鲜明的专业特色和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人才培养目标紧密结合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需求和学校发展定位,注重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发展,注重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的培养,能在本学科专业领域起到示范作用。
    第十条   申报专业带头人具有较高的教学科研水平和知名度,教师队伍年龄结构、职称结构合理,具有良好的科研背景或专业技术背景。
    第十一条  申报专业教学基础设施条件良好。具备较为丰富的专业图书资料和现代化教学设备,校内外实验、实习、实训条件满足实践教学要求,与相关行业、企业有比较密切的联系,专业建设有其他相关学科专业的强力支持。
    第十二条   申报的专业设置原则上应在五年以上(本科时间可以与专科时间连续计算), 培养的学生质量较高,具有较好的综合素质和创新精神,招生、就业情况良好,毕业生受社会和市场欢迎,就业率高,用人单位综合评价好。
   第十三条  按照高校发展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要求,明确专业建设定位,不断深化教学改革,优化课程体系,加强教材建设,更新教学内容,切实提高教学各环节的质量,积极开展与国内外高校相同专业的合作,取得显著成效。
    五、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数量。每年重点建设10个左右品牌专业建设点,10年在全省建设100个品牌专业。
    第十五条  评选程序。符合条件的民办高等学校按要求每年申报1个品牌专业建设点;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组考察评议和审定。
    第十六条  管理运作。品牌专业建设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定项目建设计划和方案;组织项目建设工作,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按规定合理安排项目经费;评价项目建设效果;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在项目建设期间,学校要定期组织自评和中期检查,对项目建设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省教育厅将组织专家对品牌专业建设情况适时进行检查监督,对进展缓慢、建设不力的专业点取消其品牌专业建设点的资格。
    第十八条  期满验收。项目建设周期本科为4年,专科为3年。建设期满后,由所在学校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请,并对申请验收专业的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提交自评报告。省教育厅将组织专家实地进行检查验收。未通过验收的,追究该项目及学校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六、建设资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  省教育厅对批准建设的品牌专业建设点给予一定的专项建设经费,学校按照1:1的比例落实建设配套资金。
    第二十条  品牌专业建设经费(包括学校配套资金)由项目负责人负责,专款专用,单独立项管理,根据经费使用预算按计划支配使用。
    第二十一条  品牌专业建设经费主要用于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的购置、师资培训、教材建设、教学实践环节建设、学术交流等。
    第二十二条  学校必须加强品牌专业建设经费的监督和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不得擅自改变经费用途。
 七、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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