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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体育投注教职工考勤管理条例

Www.Sstvc.Com      商丘工学人事处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31日     已阅读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教职工岗位责任和服务意识,严明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我院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坚持教职工工作、出勤情况与“聘用、评先”挂钩的原则,奖优罚劣,促进良好工作作风的形成,为学院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强大的人力资源与动力保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所有在职教职工。
第四条 考勤职责划分
    (一)人事处负责全院考勤管理工作;
    (二)处级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行政领导负责监督本单位考勤的执行;
    (三)单位考勤员负责本单位的日常考勤及呈报。


第二章  考勤制度
 

第五条 工作时间
    行政人员工作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其他处室参照执行。
第六条 考勤办法
    (一)全院教职工考勤以系(部)、处(室)为单位进行。
    (二)各单位行政领导负责本单位考勤工作,并在本单位确定一位公平、公正、有责任心的工作人员兼任考勤员。
    (三)月考勤周期为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当月26日上午12点前,考勤员将月考勤汇总表、人员流动月报表,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交人事处。每周五下午,考勤员将本周考勤情况发送人事处邮箱,并把请假条等有关缺勤证明报送人事处,做到周报与缺勤证明相符,周报与月汇总相符。对无故迟报、故意隐匿不报、弄虚作假的,将扣发单位负责人和考勤员当月绩效工资,取消其考勤员资格。
第七条 考勤管理
    (一)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加强考勤管理,按时报送考勤情况。对离职、无故旷工的人员,考勤员应随时报告人事处。
    (二)考勤结果直接作为个人奖惩、单位奖惩、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教职工年累计事假超过15个工作日、病假超过 30个工作日或有旷工行为者取消个人年终评优资格。
    (三)各单位填报考勤表时,应包括全体人员(包括在外学习、培训、顶岗实践、带队实习、临时工等),有缺勤情况应注明缺勤人员姓名、缺勤起止时间;人员流动月报表应注明流动人员的姓名和来去部门。


第三章  假期管理
 

第八条 假期分为病假、事假、婚假、生育假、丧假、公假等。
第九条 教职工请假应填写请假条(一式2份),待批准后方可生效。请假到期要及时销假,到期仍不能按时上班的必须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方能生效。请假一个月(含)以上,假期内包含的节假日、双休日、寒、暑假一律计算为请假时间。
第十条 请假依据假别、天数,分单位、分级进行审批,并报人事处备案。急病、急事来不及当面请假的,必须及时电话请假,最迟不得超过当日,待返校后第一时间内补办请假手续,经有关领导签字后交人事处备查。不准事后请假,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
    (一) 病假
    1.凡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须办理病假手续(一式2份)。3天(含)以下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假条交考勤员; 3天以上需出示医院诊断证明书经单位负责人签章、主管院长签字审批,由本人持假条和各项证明到人事处备案。
    2.待遇
    (1)当月病假累计在5天(含)以内不扣工资。
    (2)当月病假累计在6-10天享受基本工资,绩效工资、院内津贴按实际请假天数计扣。
    3.当月病假累计10-30天享受基本工资,停发绩效工资、院内津贴及其它补贴。
    4.病假连续30天(含)当月享受基本工资, 次月开始停发工资。
    5.因打架斗殴受伤,在治疗和养伤期间停发工资。
    6.因工负伤,在治疗和养伤期间的待遇,按有关工伤待遇的规定执行。
    (二) 事假
    1.单位负责人应严格审核事假手续,并按以下规定办理手续。
    (1)副院级领导(含院长助理)请事假由院长批准。
    (2)处级干部请事假3天(含)以内,副职由正职批准,正职由主管院长批准;3天以上的,由主管院长审核,院长批准,送人事处备案。
    (3)行政科级干部请事假3天(含)以内,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的报主管院长批准,送人事处备案。
    (4)各系部教师和科级以下的职工请假3天(含)以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报主管院长审批,送人事处备案。教师或辅导员还需到教务处或学生处备案。
    2.待遇
    (1)当月事假累计3天(含)以内不扣工资。
    (2)当月事假累计4至7天(含)的享受全额基本工资,绩效工资、院内津贴按实际请假天数计扣。
    (3)当月事假累计8至15天享受基本工资,停发绩效工资、院内津贴及其它补贴。
    (4)当月事假累计15天以上的,停发工资。
    (5)事假年累计超过1个月的,解除劳动合同。
    (三) 婚假
    教职工请婚假需凭结婚证明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即可。由本人到人事处备案。婚假为7天。婚假期间不扣工资。
    (四)生育假
    符合生育年龄的已婚女教职工,凭独生子女证明、计生部门开具的准生证明办理生育假手续,送人事处备案,假期结束凭出生证明到人事处销假。女教职工生育假为90天,含产前休假15天。产假期间享受基本工资、院内津贴。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享受生育假。男职工凭独生子女证明、准生证可享受配偶生育陪护假7天,假期结束凭出生证明销假。
    (五) 丧假
    教职工父母、公婆、岳父母死亡时,按规定给予丧假7天(外地奔丧可按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由单位负责人审批,人事处备案。丧假期间不扣工资。
    (六) 公假
    教职工请公假(出差、培训、学习、开会)必须持有相关通知,由单位负责人批准即可,在人事处备案。公假期间不扣工资。
    第十一条 旷工
   (一)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旷工:
    1.未办理请假手续而离开工作岗位的;
    2.每次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例会、政治学习、教研室活动等)的,按旷工1天处理;
    3.拒不接受任务,拒不服从组织分配调动,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排的,其旷工时间从指令发出之日起至接受新的任务之日止,按日计算旷工天数。
    (二)旷工处理
    1.旷工1天给予通报批评并停发绩效工资。
    2.旷工2天停发当月工资,
    3.旷工3天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迟到、早退
    当月迟到、早退2次计旷工半天,3至5次计旷工1天,5次以上,经批评教育无效后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辞职
    教职工辞职需提前一个月写出书面辞职申请书,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批,主管院长批准后送到人事处办理完离职手续后方能离校。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教职工请假制度和考勤办法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