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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管理

Www.Sstvc.Com    商丘工学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15日      已阅读次

(一)考评人员管理办法

(二)质量督导人员管理办法

(三)专家管理办法

(四)考务人员管理守则

(五)考评人员工作守则

(六)督导人员工作守则

(七)考评人员年度考核制度

(八)考评人员回避制度

(九)工作人员违纪违规处理办法

(一)考评人员管理办法

1.选拔考评员时须由本人申请,填写《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人员资格申报表》,评价机构对其进行相关职业(工种)专业技能培训和   考核,考评员的资格培训考核由评价机构举办。

2.培训采取理论授课和模拟考评相结合的方式,时间不少于48 学时(不含实习时间)。

3.考评员培训内容主要包括: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政策、法规、  制度和基本理论,考评员的职业道德和工作守则及相应的规章制度, 相关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程序和考评技术。培训的重点是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程序和考评技术。考评员需注册河南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平台(http://116.255.142.113:8010/),完成技能人才评价考评员(通用部分)课程。

4.考评员经培训考核合格者,由评价机构统一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和胸卡。

5.评价机构聘用相应职业(工种)的考评员或高级考评员,聘期一般为3年,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表现续聘。

6.被聘用的考评人员应与评价机构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力和利益。

7.评价机构应按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计划,采取不定期轮换方式派遣考评人员,组成考评小组,指定考评组长,按规定履行职责。

8.考评人员在同一评价机构内连续从事考评工作不能超过3次,考评小组成员每次轮换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9.评价机构在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前应组织考评小组人员进行集训,使考评人员熟悉本次评价工作的项目、内容、要求、考评办法及评分规定等。

10.评价工作结束后,考评组长应对考评人员评分情况进行分析,  提出认定意见。评价机构按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填写《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人员认定表》,并及时归档;

11.评价机构应建立考评员档案。包括:《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人员资格申报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人员履历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人员认定表》、《考评人员年度考核评议表》、《聘任合同》、《年度个人考评工作小结》等。

12.年终考评员要认真总结本年度考评工作情况,写出个人考评工作小结。评价机构组织相关人员对考评员进行考评(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连续两次未按要求参加考评工作或一年内未按要求参加考评工作均视为不合格。

13.评价机构应对优秀考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合格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限期整改;对聘期内两个年度评议不合格的,予以解聘,并取消考评员资格,同时将考评人员年度考核和处理结果抄送考评人员。

14.考评员聘任期满,评价机构应对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续聘。

(二)质量督导人员管理办法

1.质量督导员由评价机构在从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工作3 年以上的考评人员(或相关管理人员)中推荐,由评价机构核发质量督导员证或胸卡。

2.质量督导员由评价机构聘任和管理。评价机构聘任的质量督导员需注册河南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平台(http://116.255.142.113:8010/), 完成技能人才评价督导员培训课程。

3.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时,评价机构须派遣三名质量督导人员,组成质量督导组,负责评价全过程的质量督导工作。

4.评价机构应支持和配合质量督导员的工作,主动向质量督导员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资料。

5.质量督导员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规范及其他技术性文件,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工作。

6.质量督导员考试现场督考时,对考试过程、考试结果和考评小组的工作活动进行监督,有权对评价过程中考评人员的违规行为予以制止或提出处理建议,但不得干预评价工作的正常运行。

7.质量督导组在每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束后,应在2日内向评价机构提交纸质质量督导报告并质量督导组全体成员签名。

8.质量督导员在执行督导任务时,应佩带胸卡,完成督导任务后,胸卡应交回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部门。  

9.质量督导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质量督导资格。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2)利用职权包庇或打击报复他人;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4)其它妨碍工作正常进行,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专家管理办法

根据评价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工作实际,按不同职业(工种)  设立专业专家组,其名称为“××单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业专家组”(以下简称“专业专家组”)。

1.专业专家组主要负责相关职业(工种)技能等级认定命题、考务、教材等技术服务与咨询、开发工作。

2.专业专家组组长、成员由评价机构聘任。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家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本地区本行业职业(工种)中有较高威望;

(2)具有相关职业(工种)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高级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从事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工作一年以上;

(3)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水平和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能指  导本专业从业人员解决生产实践中的技术问题;

(4)熟悉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相关制度的理论、政策、规范以及本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实施认定要求等;

(5)热心并且积极参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6)身体健康,能承担兼职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 70周岁。

3.专业专家组组长除具备上述专家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职业(工种)专家队伍中有较高的威望,学习能力强,掌握行业最新技术发展情况;

(2)担任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 3 年以上(新开发的职业可为 1 年)或具备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高级考评员资格;

(3)具备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表达能力,综合素质高,能带领本专业  专家组开展各项活动。

4.专家由评价机构直接遴选。遴选的专家,均须提供本人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考评员资格证书等影印件以及证明本人工作业绩、技术革新等方面的贡献与成果材料。

5.专家(包括专家组组长)每次聘任,聘期 3 年,可以连聘连任。

6.专家由评价机构从经过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聘任,并颁发聘书。

7.专家在承担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命题、题库开发整改等相关工作中负有保密责任,应遵从基本的职业道德、廉洁公正、不得以专家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对违反保密规定、徇私舞弊或长期不参加认定工作的已聘任专家,评价机构将取消其专家资格,如触犯法律法规, 将移送相关司法部门处理。

(四)考务人员工作守则

1.考务人员必须按时到达工作岗位并履行职责。因事不能按时就位履行职责,应提前请假。

2.考务人员在执行考务工作时,必须佩戴考务人员证或胸卡。

3.考务人员履行职责期间,不能擅离职守。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要经评价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离开岗位。 

4.考务人员必须保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题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成绩的秘密。

5.考务人员要做好评价有关设备、场地的准备和检查工作。 

6.如遇到有亲属或任教班的学员参加考核时,考务人员应主动提出回避。

7.考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本机构的考场规则,维持考场秩序,查验准考证,防止考生舞弊并做好考场记录。

8.考务人员必须秉公办事,严守纪律,不许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应主动接受质量督导人员的监督。

(五)考评人员工作守则

1.努力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刻苦钻研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评价水平。

2.考评人员必须按时到达工作岗位并履行职责。因事不能按时  到位,应提前请假。履行职责期间内,不得擅离职守。因病或其它原   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要经评价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离开岗位。   

3.考评人员在执行考评工作时,必须佩戴考评员胸卡,并严格执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规程和考评纪律,保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题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成绩的秘密。

4.考评人员应严格按照评分标准作好考核评分工作,力求作到准确、公正、公平。不得自定评分标准不得相互议论示意。

5.考评人员须秉公办事,如遇有亲属或任教班的学员参加考核时,应主动提出回避。不许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并主动接受质量督导人员的监督。

(六)质量督导人员工作守则

1.质量督导员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颁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规范及其他技术性文件,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工作。

2.质量督导员必须按时到达工作岗位并履行职责。因事不能按时到位,应提前请假。履行职责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要评价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离开岗位。

3.负责现场督考工作的质量督导员对考试过程、考试结果和考评小组的工作活动进行监督,有权对评价过程中考评人员的违规行为予以制止或提出处理建议,但不得干预评价机构正常运行。每次评价工作结束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评价机构提交现场督考报告。

4.在质量检查过程中,质量督导员有权制止和纠正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并对评价机构的违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但不能干预实际考评工作。

5.质量督导员在执行督导工作时,必须佩戴督导员胸卡,并严格执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规程和考评纪律,保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题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成绩的秘密。

6.质量督导员须秉公办事,如遇回避制度所规定情景须回避时,应主动提出回避。不许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

(七)考评员年度考核制度

1.每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束后由评价机构负责考务人员或督导员按要求对考评组的工作情况提出认定意见,填写《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人员认定表》,并及时存档备案。

2.年末各考评员应认真总结本年度考评工作情况,写出个人考评工作小结提交至评价机构。

3.评价机构根据考评员日常档案中的记载,组织本机构相应的管理人员和督导员分别对考评员提出评议意见,填写《考评人员年度考核认定表》。

4.评价机构按每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所得认定分数加权平均,评定等次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5.连续两次未按要求参加考评工作或一年内未按要求参加考评工作均视为不合格。

6.评价机构对优秀考评员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合格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和培训。对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的考评员,予以解聘。

(八)考评员回避制度

1.认真执行考评员守则,秉公办事,不弄虚作假,不徇私情, 不违犯考场纪律。

2.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向任何人透漏认定考核与评分的情况。

3.主动回避亲属、熟人认定事宜,做到不监考、不评卷、不评分,不写字条,不打招呼。

4.有亲属、熟人进行认定时,不事先说明,不主动回避者,一经发现,立即纠正;凡发现有舞弊现象者,视其严重程度:分别给予批评或取消考评员资格的处理。

(九)工作人员违纪违规处理办法

1.考务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当年参加 评价工作的资格,由评价机构按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1)对考生资格审查不严的;

(2)不按规定按时领取、分发和收回试卷或相关材料的;

(3)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或对考场内作弊现象等违纪违规行为不及时制止或上报,或参与违规组织考试的;

(4)在证书管理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的;

(5)其他违反考务管理、证书管理、工作人员有关规定 的行为。

2.考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评价机构取消其考 评员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1)在阅卷评分、评审或面试过程中,未按照参考答案或评分标准进行阅卷评分、评审,或因失职造成乐评结果出现重大错误的;

(2)盗窃、损毁、偷换、违规涂改考生答卷(或工件)、评价成绩、参评人员信息材料、考场原始记录及其他有关材料,火灾上述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3)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的行为。

3.质量督导人员违反考务管理、督导工作管理等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评价机构或评价机构监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