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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体育投注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365体育投注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18日    字体: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 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 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豫财教〔2012〕434号)等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财政制度及有关规定,并结合365体育投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遵循“分类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科研经费校长责任制。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分工负责。科技、财务、审计和纪检等部门、各二级学院主管科研领导及项目负责人共同行使管理和监督的职能,切实做到协同管理,各负其责、相互监督、密切协作,认真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四条 科研经费主要来源:
    1.国家、部委、省级以及厅级等各级行政部门立项资助下拨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纵向经费);
    2.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政府部门及国内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资助、委托研究转拨的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经费);
    3.学校资助的科研项目经费(含学校纵向项目的配套经费、学校青年基金项目经费、科研启动经费、产学研项目经费等)。
学校科研经费配套办法:
    (1)有资助经费(以到校经费为准)的科研项目配套办法:
国家级项目:按1:2的比例进行配套;省(部)级项目:按1:1的比例进行配套;厅级项目按1:0.5的比例进行配套。
    (2)没有资助经费的科研项目配套办法
    对于获准立项的国家级、省(部)级、厅级科研项目,若上级部门无资助经费,学校给予(人文社科类分别为15000元、10000元、5000元;自然科学类分别为30000元、20000元、10000元)资助经费。其他各类科研项目,学校不给予资助。校级科研项目根据科研立项通知文件标准给予资助经费。
    第三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五条 科研经费开支范围严格遵守上级拨款部门要求,必须用于与项目研究、学科建设等有关的工作,其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六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1.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周期以内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或租赁外单位设备时发生的费用。不应列支预算外设备;应有完整的设备验收入库手续;使用属于承担单位支撑条件的设备不得在专项经费中列支设备租赁费;
    2.材料费:是指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列支应有合同、发票及完整的材料验收、入库、出库单据;不得列支大量的日常办公耗材;不可以在专项经费中列支生产性材料、基建材料、大宗工业化原料;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列支应当提供发票、委托合同、测试结果报告、测试单位资质证明;在课题承担单位(包括合作单位)内进行测试,承担单位的测试化验加工部门应为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并应有内部委托、内部结算的有关规定和结算凭证;不得以测试化验加工费的名义分立子任务,变相转拨经费;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 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不能单独计量的仪器设备、科学装置以及实验室日常运行的水、电、气、暖等支出属于间接费用的开支范围,不能再重复列支或分摊。不得列支汽油费;
    5.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支出手续要完备,要有预算单、会议通知、参加人员等;会议开支标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严禁铺张浪费;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严禁开支招待费、礼品费和旅游费用等不合理支出;
    6.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出差人员应为课题组成员;列支差旅费应提供出差审批表和有关原始票据,出差目的、事由、出差人数等信息应当齐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差旅费报销标准;严禁列支旅游费、景点门票;
    7.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出国人员应当为课题组成员;出国任务应当与课题任务相关;出访目的地、国别、天数次数和人员规模应与预算相符;列支出国费用要有邀请函、批件、国外行程单、出国调研报告等凭据;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出国补助标准的规定;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包含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大宗专业资料和软件购置费支出应当有预算批复;不得列支一般办公软件、广告费、普通通信费等,如移动电话费;
    9.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支付范围应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应按照预算书的要求据实列支,不应计提或分摊;除按预算书和有关规定支出高校毕业生、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社会保险费补助外,不得支出 其他人员社会保险费;原始凭证上应有领取人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号、负责工作、劳务时间、本人签字等信息;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支付范围应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只能支付给个人,不能支付给单位;不能列支博士、硕士研究生因学位论文答辩、论文修改发生的相关费用;原始凭证上应有领取人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号、咨询内容、咨询时间、本人签字等信息;
    11.其他支出: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不能填列课题实施前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奖励支出以及不可预见支出;支出内容不应与前述预算科目的支出内容重复列支;支出内容要与课题任务密切相关。
    第七条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1.间接费用的核定标准: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① 1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 15%;②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 10%;③超过5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8%;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核定标准: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 5%;
    2.间接费用按课题统一核定,实行总额控制。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3.承担单位和课题组不得再变相在课题内列支和摊销各项费用,包括:课题所在单位和实验室日常运行支出,如大量的办公用品支出、水电气暖、汽油费、电话费、餐费等。
    第八条 纵向项目按上级科研主管部门的相关管理条例提取科研管理费用,对10万元以上的项目,无特殊说明的按进校经费的5%提取管理费;横向项目按进校经费的 3%提取科研管理费,对同一横向项目的管理费提取不超过2万元。
    第九条 严格控制劳务费支出,不得随意发放劳务费;严格控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项目实施中发生的此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
    第十条 各项经费使用比例:
    1.横向合作项目、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经费中,用于产学研项目的科研业务费(含测试费、计算费、分析费、现场调研、学术会议费、论文版面费、查新费、专利申请与维护费、科研成果的评审费、鉴定费、技术推广费、差旅费等)不低于总费用的 50 %; 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费(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维修费;实验材料费等)不低于总费用的 30 %;与科研有关的特支费(含路桥费、通信费等)不超过总费用的10 %; 劳务酬金不超过总费用的 5 %; 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超过总费用的 5 %。
    2.其他项目经费中,用于产学研项目的科研业务费不低于总费用的 65 %;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费不低于总费用的 20%;与科研有关的特支费不超过总费用的5%;劳务酬金不超过总费用的 5%;专家咨询费不超过总费用的 5%。
    第十一条 纵向项目的上拨经费管理按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制订的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其余项目经费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章 经费的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主要责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相关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合理性承担相应责任。项目获得资助后,项目负责人按上级科研主管部门要求签署相应经费使用合同,并在规定的经费使用范围内有使用的自主权。
    第十三条 实行科研预算管理制度。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规定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并对仪器设备购置、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除以定额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外,应当依据科研任务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核定项目预算,不得在预算申请前先行设定预算控制额度。劳务费预算应当结合 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编制。
    第十四条 项目开支严格按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变更预算和扩大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如发生项目任务调整、预算总额调整、承担单位变更(更名)、合作单位增减、课题负责人(首席科学家)变更或调动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须报科研外事处及相关管理部门批准。
经费预算调整严格实行“五项可调”、“六项不增”、“一项不动”的原则,即: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的调整,由课题组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科研外事处及学校审批,报相关主管部门在财务检查、验收时确认;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不能增可以减;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到校后,由财务处统一发放项目经费使用登记本(简称经费本),项目负责人可持经费本按科研计划中经费预算开支使用,报销凭证按下列程序办理:由项目组开支成员签字,项目负责人签字,各院院长或主管科研工作的副副院长签字,科研外事处处长签字,主管校领导签字,然后到财务处审核、报帐。 学校配套经费项目统一下文确定,统一经费本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开支项目经费必须用于已启动项目研究;经中期检查,符合项目研究进展,方能报帐至项目总经费的三分之二;项目必须按《365体育投注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提交项目结题材料,并获得批准结题后,方能开支剩余的经费。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应按照相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及时办理结题结账手续,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的结存结余,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和转移结存结余资金;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十七条 财务处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检查监督,严格执行《365体育投注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科研人员和项目组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对规定范围之外的开支,一律不予报销;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结算方式。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现金结算;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十八条 科研经费转拨必须订立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并经学校科研、财务部门审批,严格执行项目预算,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
    第十九条 科研经费大额支出应按照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经过各级人员和各个部门审核和签字,不得违反程序进行大额支出;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强化专家论证,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必须到学院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统一纳入学院资产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牟取私利,其处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形,学院有权停止其项目经费的使用,并根据其具体情况,由计划财务处分期从项目负责人的工资中扣除已报项目经费。
    1.自项目批准之日起,无论何种原因,一年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的;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方向的;
    3.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
    4.项目到期不能按时结项,又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超出结项时间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
    5.拒不接受检查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  每年年底科研外事处对科研项目进行检查时,项目负责人必须报告经费开支情况,年底未按时报送经费开支情况的项目,跨年度的经费不累计使用,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二十三  条科研外事处将联合财务、审计和纪检等部门不定期开展科研项目信息公开和科研经费内部检查工作,加强绩效评估,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建立完善科研信用记录制度,对规范、科学、有效使用科研经费并做出突出成果的项目、部门或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组织不力或行为不当的项目和部门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将记入“黑名单”,学校有权进行管理和干预,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
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按规定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将有关结果向全校公开。建立责任倒查制度,针对出现的问题倒查项目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经查实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外事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学校颁布的规定与本办法如有冲突以本办法为准。
                                                                                                                                                                                 2015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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