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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365体育投注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04日    字体: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河南省财政制度及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365体育投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直接与科学研究相关的经费(简称为科研经费)。
    第三条  科研经费管理遵循“分类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制与职责

    第四条  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应统一纳入学校财务账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学校及上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科研经费校长责任制。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分工负责。学校各相关部门和科研机构、科研团队、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各司其职、相互配合。
    1.科研外事处:负责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编制学校年度科研经费预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和调整经费预算;核定科研经费类型,审核科研经费外拨和变更,跟踪项目经费到位、拨付情况;对项目进度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中期检查;提供结题信息。
    2.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负责协助、指导科研经费预算编制;负责监督项目负责人合理规范使用经费;协助项目负责人结题审计。
    3.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科研经费申购设备的审批、验收、核查和处置。
    4.科研机构、科研团队、科研项目负责人是其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在规定的经费使用范围内有使用的自主权,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并对项目经费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效益性承担直接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章  经费来源与支出

    第六条  科研经费主要来源:
    1.国家、省(部)、市(厅)等各级行政部门立项资助下拨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简称纵向经费);
    2.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资助、委托(合作)研究和技术服务以及科技成果转化转拨的科研项目经费(简称横向经费);
    3.学校投入的科研经费(含学校纵向项目配套经费、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科研机构和科研团队支持经费、学术交流活动经费、科研奖励经费等)。
    第七条  学校科研经费支出的主要类别和标准:
    1.对获准立项的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纵向科研项目,学校按以下标准给予配套资助:人文社科(包括软科学)类分别为15000元、10000元、3000元;理工类分别为30000元、20000元、6000元。
    2.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科研机构和科研团队支持经费、学术交流活动经费、科研奖励经费等,分别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给予资助或奖励。

第四章  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须按照项目批复的预算,仅限于与开展研究工作相关的费用支出。其中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九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直接费用可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根据工作进度来安排使用,一般应控制在项目经费总额的2/3以内。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周期以内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或租赁外单位设备时发生的费用。不应列支预算外设备;应有完整的设备验收入库手续;使用属于承担单位支撑条件的设备不得在专项经费中列支设备租赁费。
    2.材料费: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列支应有合同、发票及完整的材料验收、入库、出库单据;不得列支大量的日常办公耗材;不可以在专项经费中列支生产性材料、基建材料、大宗工业化原料。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列支应当提供发票、委托合同、测试结果报告、测试单位资质证明。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支出手续要完备,应有预算单、会议通知、参加人员等;会议开支标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严禁铺张浪费;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严禁开支招待费、礼品费和旅游费用等不合理支出。
    6.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出差人员应为课题组成员;列支差旅费应提供出差审批表和有关原始票据,出差目的、事由、出差人数等信息应当齐全。差旅费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学校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7.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中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学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原始凭证上应有领取人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号、负责工作、劳务时间、本人签字等信息。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包括成果鉴定专家)的费用及接待费用。专家咨询费原始凭证上应有领取人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号、咨询内容、咨询时间、本人签字等信息。
    第十条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规定,500万元以下的科研项目间接费用不超过20%。间接费用应在项目完成后提取使用。
1.管理费的提取:对10万元以上的纵向项目,若项目主管部门无特殊说明的,按进校经费数额计算,人文社科(包括软科学)类项目按3%比例提取管理费,理工科类项目按5%比例提取管理费;横向项目以进校经费数额(不含按合同规定必须转拨给其他单位的项目经费)计算,人文社科(包括软科学)类项目按5%比例提取管理费,理工科类项目按8%比例提取管理费(含学校资源消耗费用)。提取的管理费,用于学校开展科研活动的补充经费。
2.间接费用中,除提取管理费外,其余部分可用于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按项目组成员贡献大小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结余部分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优先安排项目负责人后续研究和所在单位开展科研活动使用。
    第十二条  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资产,必须到学校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牟取私利,其资产的处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在科研经费使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按规定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申报项目资格等措施,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将有关结果向全校公开。
    第十四条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应按照相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及时办理结题结账手续,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的结存结余。
    第十五条  项目主持人由于个人原因,无法完成项目研究时,应优先将在研项目及经费使用权授予其所在团队的本校在岗人员;对无法在校内执行的项目,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允许变更承担单位,但已到校的经费一般不再转拨。项目主持人在调离学校时,须对所负责的项目和经费进行清理,经科研外事处和财务处确认清理完成或交接后,方可在离校手续单上盖章。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学院有权停止其项目经费的使用,并根据其具体情况,由学校财务处分期从项目负责人的工资中扣除已报销的项目经费。
1.自项目批准之日起满1年未能启动项目研究的;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方向的;
3.自行中止项目研究工作的;
4.项目到期不能按时结项,又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超出结项时间3个月以上的;
5.拒不接受检查的项目。

第五章  经费的审批与报销

    第十七条  各级各类项目必须按照项目预算的开支范围进行报销。项目一经批准实施,其项目主持人应将批准执行的项目经费预算表(或合同书)同时交科研外事处和财务处备案,以便依据其项目的开支范围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到账后,由财务处登记,在科研项目经费账户中以项目为单位进行编号、建账,项目组按批复的项目经费预算开支使用。报销时按学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由项目主持人写出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科研外事处批准和财务处审核后方能请款和报销。
1.以项目任务书或委托协议为依据,明确提出拨给协作单位的该项目的科研协作费;
2.成果鉴定评审和现场验收专家酬金及项目论证费;
3.仪器设备的购置费;
4.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人员的费用。
    第二十条  凡购置科研仪器设备、试剂、药品等一次性超过1000元以上,应采取转账或汇款方式,不得以现金支付。办理各类报销手续时,均应出具合法的税务发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学校颁布的规定与本办法若有冲突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外事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2017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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