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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规范与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365体育投注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04日    字体: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365体育投注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弘扬365体育投注“厚德精技,崇学尚行”的校训精神,强化学术诚信和学术自律意识,正确引导学术规范行为,促进学术繁荣,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所有教职工和学生,以及以365体育投注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所有人员(以下简称教学科研人员)。
    第三条 教学科研人员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遵守学校有关科学研究的管理规定,恪守学术道德操守,杜绝各种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四条  教学科研人员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应秉持严谨治学和诚信自律原则,并遵守下述基本学术规范:
    1.学术成果规范。不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学术成果涉及的各类数据必须真实、完整、准确。学术成果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以及外国语言文字。学术成果发表、发布应通过合法的正常渠道。确属需要重复发表的成果,必须予以注明。对于须经过有关学术机构论证和鉴定的学术成果,应在批准后,方可对外公布。学术成果文本发表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凡属于项目成果的,应标注资助项目。成果申报各类奖项所使用的社会反响、社会效益材料必须真实、准确。
    2.学术引文规范。应充分尊重他人已经获得的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关于引证的公认准则,合理使用引文。引文应注重原始文献。凡引用他人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说明。凡转引文献资料,应注明转引出处。对已有学术成果的评介、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别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应做出说明并列入参考文献。
    3.合作署名规范。合作成果应依据参与人在学术成果产生过程中所作贡献的大小,来确定署名的先后,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成果在发表前须经所有署名人审阅并同意。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合作研究的主持人(第一作者和其他形式的责任作者)对研究成果的整体负责;学生作为第一作者,指导教师作为合作者,指导教师应负全责。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  
    4.学术评价规范。学术评价应以遵循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为最终标准,以服务国家需求、引领学术发展的实质性贡献为取向,严格坚持政治标准与学术标准的统一,更加注重研究成果的学术原创性和实际应用价值,牢固树立科学的质量观,确立质量第一的评价导向,把是否发现新问题、运用新方法、使用新资料、提出新观点、构建新理论、形成新对策等,作为衡量研究成果质量高低的主要内容。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并对评议过程保密,不徇私舞弊,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和披露不实信息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5.学术批评规范。鼓励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平等交流。学术批评应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批评者应正当、正确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被批评者应认真对待学术批评和质疑,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出现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和承认,但不得对批评者武断压制或进行人身攻击。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第五条  教学科研人员在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1.抄袭、剽窃、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2.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3.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4.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5.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6.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7.其他根据本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六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造成恶劣影响的;
    2.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3.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4.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5.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6.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与调查

    第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评判机构。
    第八条 学校科研外事处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第九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2.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3.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条 科研外事处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应当交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
    学术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第十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十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学术委员会确定。
    调查组应当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第十四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八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十九条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二十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的,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者授权专门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1.通报批评;
    2.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3.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4.辞退或解聘;
    5.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1.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2.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3.处理意见和依据;
    4.救济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校人员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校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六章  对学术不端行为处理结果的复核

    第二十七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学校或者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17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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