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系列知识问答(四)

发布时间:2023-02-24浏览次数:0


1.开展高校教学评估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对开展高等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估(高等学校教学评估工作为其中的一种形式)都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2.学校参加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的条件是什么?

学校参加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的条件是:

(1)有三届以本校名义招生的普通本科毕业生;

(2)当年没有被限制招生和暂停招生;

(3)学校上一年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拨款须达到国家《关于进一步提高地方普通本科高校生均拨款水平的意见》(财教〔2010〕567号)文件规定的相应标准,即原则上各地方高校生均拨款水平不低于12000元;

(4)已有五届本科毕业生的新建本科学校应参加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凡因未达到评估条件而推迟评估的学校,在学校推迟评估期间,教育部将釆取暂停备案新设本科专业、减少招生人数等限制措施。对目前已有三届本科毕业生的新建本科学校,国家计划用3年左右时间评完。其余学校陆续达到参评条件后,届时依次接受合格评估。


(审核/张文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