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系列正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27浏览次数:3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工程技术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客观、 公正、科学地评价正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技术水平, 激发广大工程技术人员创新活力,培育造就一支高素质、创新型 的工程技术人才队伍,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人  才支撑,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 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 16 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程技术人才制度改 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9〕20号)等有关政策精神, 结合我省工程技术人员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省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现 从事工程技术专业的在岗在职人员申报、评审工程系列正高级 职称。

第三条 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工作实行面试答辩与专家评 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第四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评审的 首位,重点考察人才的职业道德。对剽窃他人技术成果或造假等 学术不端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章 分  则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 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够全 面履行岗位职责。

(三)任现职以来连续5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并按照规定 参加继续教育。

(四)申报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一致。

二、学历和资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或全日制技工 院校技师班(预备技师班)毕业,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且聘任满 5年。

(二)在岗且从事本专业的“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三)获得“全国技术能手”或“中原技能大奖“的高级技 师,在岗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

第六条 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 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

(二)对本专业能够进行深入研究,具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实 践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和关键的技术问题,能独立承担本专 业疑难技术问题的指导和咨询工作。

(三)能够全面掌握本专业和相关专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和技术规程,具备对重大科研项目、大型工程项目进行评估和鉴 定的理论水平。

(四)在本专业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技术研判、技术评价、 技术分析等能力。

二 、业务工作能力与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总结能力,有提出重大、 重点项目的课题选题、立项论证报告、实施方案、方案设计的能 力和经历。

(二)具有主持省部级以上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大型工程 项目、资源调查项目或重大系列产品的研制、设计、建设、制 造、安装、调试等能力和经历;或具有主持大型以上企业重大技 术改造、设备改进、提高产品质量或工艺水平等的能力和经历。

(三)具有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的能力和经历。

(四)具有组织编制本学科或本行业技术标准的能力和经历。 三 、任高级工程师期间业绩与成果,应符合下列条件中的3

条(其中至少具备前七条中的1条)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1项。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三等奖 2项。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获得特大型企业科学技术 奖励一等奖2项。

(四)作为主要起草人(限前7名)编制1项国家、行业技 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或作为主要起草人(限前5名) 编制3项省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并发布实施,用 于生产实践。

(五)作为主要发明人(限前5名),获得本专业国家发明专 利1件。(县及县级市(不含市辖区)以下事业单位和小微企业 专业技术人员不受名次限制)。

(六)独著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1部;

或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要求独著或第 一作者,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

或在科技类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要求独著或 第一作者,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

(七)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10名),完成1项国家级科研 项目,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10名),完成1项国家级区域综合 规划、行业发展规划,经批复发布;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10名),完成1项国家级工程项目

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安全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 告、节能评价报告等,经国家业务主管部门批复并组织实施;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10名),组织实施1项国家级工程 项目,通过国家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并达到预期效益。

(八)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完成3项省部级重点科 研项目,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完成2项省级综合规划、 行业发展规划,经批复发布;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完成3项省部级重点工程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安全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 价报告、节能评价报告等,经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复并组织 实施;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完成3项省部级重点工程 项目并达到预期效益。

(九)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组织实施完成1项国家 级节能改造、新能源、环保治理、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治理、节 水节能、生态修复等重大项目,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难题或填补国 内同行业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经国家主管部门验收运行,项目 技术上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及以上,效益显著。

(十)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研发新产品、新品种、 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4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  (限前3名)新发现(勘查)大型矿产地1处以上或中型矿产地2

处以上,经评价(验收)、登记,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 效益。

(十一)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完成2项国家级或作 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完成4项省部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  目,并经国家或省部级验收,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或主持(限第一名)推广应用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 料、新设备、新工艺6项以上,经评价认可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  益或经济效益。

(十二)获得省级及以上行业专业大赛、综合性创新创业大 赛二等奖及以上奖励(一等奖限前5名,二等奖限前3名)。

县及县级市(不含市辖区)以下事业单位申报人员不受具备 前七条中符合1条的规定限制。

凡不符合规定学历和年限要求的须进行破格申报评审。破格 评审正高级工程师职称,除符合上述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工作能 力与经历及评审委员会组织的答辩达到合格要求外,还应符合工 作业绩成果条件中4条以上(其中至少具备一至七条中的1条)。

第 三 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标准中所规定的适用范围、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 必须同时具备。业绩与成果须是任现职以来所取得。

第八条 所有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人员,均需参加工程系 列正高级评审委员会统一组织的面试答辩,答辩成绩为评审结果、重要依据之一,答辩成绩不合格者评审不予通过。

第九条 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 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省级科学技术 奖励是指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科技合作奖、省自然科学 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技进步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部级奖励 是指2020年12月1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颁布以前取得 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各类奖励以获奖证书、正 式文件为准。省级及以上行业专业大赛、综合性创新创业大赛是指由省直 机关主导的具有权威性的全省性及以上的大赛。项目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获奖证书为准,同 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

第十条 国家级、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分别指经国家、省部 级有关部门下达科研项目计划的项目,须提供国家、省部级有关 部门下达科研项目计划的文件原件、组织实施所签定的合同书等 有关资料。

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分别是指经国家、省部级有关 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须提供国家、省部级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 文件原件等有关资料。

国家级、省部级重点项目鉴定(验收)是指项目完成以后, 由国家、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通过者须提交

鉴定(验收)相关资料。

国家级节能改造重大项目或环保治理重大项目须提供国家有 关部门下达的验收文件。

第十一条 本标准中的大型企业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 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 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号)规定的划型标准确定。

第十二条 “主持人”、“主要完成人”、“技术负责人”等均 为本专业,且以项目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

第十三条 本标准所指推广应用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 新材料等须经由单位组织2名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业专家 的综合评价意见,同时提供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本标准中“主要发明人”是指发明专利原始发明 人且限前5名。

第十五条 设计文件包括:设计方案、勘察报告、施工图设 计图纸、施工图审查合格证等。

第十六条 本标准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以 上者,均含本数量级别在内。

第十七条 著作:指 取 得ISBN 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 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周刊、旬 刊、增刊、专刊、特刊及信息文摘类期刊等不在此列。

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中文核心期刊上或科技核心期刊 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方面。

第十八条 取得经济效益者,须提供本单位和上级业务行政 主管部门两级财务证明等相关材料。取得社会效益者,须提供有 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 强国力、军力等的效益应用证明。

第十九条 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以往有关文件与本标 准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