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严明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体教职工(含退休返聘人员)。
第三条 考勤职责划分
(一)人事处负责全校考勤统筹与管理工作。
(二)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出勤情况和审核上报考勤结果。
(三)考勤员负责本单位的考勤、请销假手续的备案、签到异常情况的处理、人员流动的上报。
第四条 工作时间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特殊岗位、特殊情况按学校工作要求上下班。
第二章 考勤办法
第五条 考勤管理规定
(一)签到方式
全体教职工每天使用考勤机签到。
(二)签到时间
上午:7:00-8:00,下午:13:00-14:30。
(三)如有紧急情况无法按时签到的,在第一时间与本单位考勤员联系,返校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第六条 特殊情况处理
(一)因面部签到异常的,第一时间向本单位考勤员报备,并到人事处重新采集面部信息。
(二)因考勤机问题或停电等情况影响正常签到的,由考勤员临时采用纸质签到,并及时上报采取补救措施。
(三)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按时签到的,由单位写出情况说明,报人事处备案。
(四)考勤员于每周五下午6点前将本单位周考勤(上周六至本周五)情况汇总后发至人事处邮箱:sq5072107@126.com。
第三章假别、请假流程及处理
第七条 假别:病假、事假、婚假、产假、丧假、公假等。
第八条 请假依据假别、天数,逐级审批、备案。
第九条请假时间连续30天及以上的,节假日、双休日、寒、暑假计入请假时间。
第十条 请假流程办理。教职工请假应填写请假条(一式2份),按准假权限进行审批,签批后报人事处备案。
(一)副校级领导(含校长助理)请假由校长审批;单位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其他行政人员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批。
(二)院(部)院长(主任)、学院党委书记、主持工作的副职分别由主管教学工作、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三)院(部)教师由本单位院长(主任)(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审批,报教务处审批。
(四)辅导员由各学院党委书记(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审批,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五)假满及时销假,请假时间3天(含)以下到本单位进行销假,请假时间3天以上的分别到本单位和人事处进行销假。
(六)急病、急事来不及当面请假的要及时电话请假,最迟不超过当日,待返校后第一时间内补办请假手续。急病者要附有相关证明材料,没有证明材料的按事假处理。不准事后请假,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 请假类别的处理
(一)病假
病假须出示正规医院诊断证明。
1.当月病假累计5天(含)以内的不扣工资。
2.当月病假累计5天以上10天(含)以下的享受基本工资和校内津贴,绩效工资按实际请假天数计扣。
3.当月病假累计10天以上30天(含)以下的享受基本工资,停发绩效工资和校内津贴及其他补贴。
4.病假连续30天以上的当月停发工资。
5.因打架斗殴受伤,在治疗和养伤期间停发工资。
6.因工负伤,在治疗和养伤期间的待遇,按有关工伤待遇的规定执行。
(二)事假
1.教职工的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公休日或其他非上班时间办理,若确有急事,可以请事假。
2.当月事假累计1天以上2天(含)以下的,绩效工资按实际请假天数计扣。
3.当月事假累计2天以上7天(含)以下的享受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校内津贴按实际请假天数计扣。
4.当月事假累计7天以上15天(含)以下的享受基本工资,停发绩效工资和校内津贴及其他补贴。
5.当月事假累计15天以上的,停发工资。
6.一学年内(自8月1日至次年7月31日,以下同)事假累计30天(含)以上的,解除劳动合同。
(三)公假
教职工请公假须有主管校领导批准的相关文件,按请假流程办理请假手续,公假期间待遇正常。
(四)婚假
婚假为7天,教职工请婚假须凭结婚证明按请假流程办理请假手续,婚假期间待遇正常。
(五)产假
符合生育年龄的已婚女教职工,凭计生部门开具的准生证明按请假流程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凭出生证明到人事处销假。女教职工生育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待遇发放按《365体育投注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商工行〔2025〕189号)执行。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每天可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具体可根据工作情况由各单位掌握。
男教职工凭准生证明可享受配偶生育陪护假7天,按请假流程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凭出生证明到人事处销假。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享受产假、陪护假等待遇。
(六)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双方父母、配偶、子女)去世,需由本人料理丧事的,丧假3天(商丘地区外奔丧可给予不超过2天的路程假),按请假流程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到人事处销假,丧假期间待遇正常。
第十二条 旷工
(一)旷工认定
1.半天内迟到或早退或擅自离岗30分钟以上的1次按旷工半天处理。
2.未办理请假手续而离开工作岗位,自离岗位之日起算旷工。
3.每次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例会、政治学习、教研室活动等),按旷工半天处理,经督查后仍不改正,按旷工1天处理;参会或集体活动时不遵守纪律,按旷工半天处理。
4.拒不接受任务,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排,拒不服从组织分配调动,从指令发出之日起按日计算旷工天数进行处理。
(二)旷工处理
1.旷工半天的扣发当月绩效工资的30%。
2.旷工1天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停发当月绩效工资。
3.旷工1天以上3天以下的停发当月工资。
4.旷工3天(含)以上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辞职
合同到期,教职工辞职,需提前一个月填写辞职申请表,经领导签字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方可办理离职手续,否则因离职给学校造成的损失由本人承担。合同未到期,提出辞职,未经学校同意,不得离职。具体流程如下:
(一)副校级领导(含校长助理)辞职由校长审批;单位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其他行政人员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批。
(二)院(部)院长(主任)、学院党委书记、主持工作的副职分别由主管教学工作、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三)院(部)教师由本单位院长(主任)(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审批,报教务处审批。
(四)辅导员由各学院党委书记(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审批,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第十四条 考勤要求
(一)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加强考勤管理,及时准确上报考勤中遇到的问题。对无故不及时报送或报送信息不实的考勤员,每次扣发补贴25元。
(二)考勤结果直接作为个人和单位奖惩、学年考核的重要依据。一学年内累计事假超过15个工作日或病假超过30个工作日或有旷工行为的取消个人学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考勤员对本单位离职、旷工的人员要及时报送,每月最后一天下午6点前上报本单位当月人员流动月报表、月出勤汇总表。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教职工考勤管理条例》(商工行〔2022〕241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中与本条例不一致的规定以本条例为准。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人事处负责解释。